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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网络传播诽谤:传播量超多少判刑及诽谤罪构成要件

于网络上去随心随性讲别人不好的话语,或许并非仅仅是赔钱以及进行道歉这般简易,一旦信息扩散开来,更是很有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。不少人都搞不明白,传播出去的数量达到某一确切数字之时,便构成了犯罪的界限 。

诽谤入刑的传播量标准

若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,那网络诽谤信息被点击、浏览的次数达到五千次之上,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达到五百次之上,便有可能被认作是“情节严重”,此标准是在2013年的司法解释里明确规定的,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量化依据。 。

这个数字不是随随便便就进行设定的,它体现出了诽谤信息于网络空间所导致的社会危害的程度,一旦达成此传播量,那就表明不法信息已然构建起了相当的扩散规模,对被害人名誉的损害进入到了公共领域,司法机关会把这当作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关键参考指标。

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

除去传播量之外,存在着一些情形,即便没有达到上述提及的点击转发标准,然而还是有可能被判定为情节严重,举例来说,诽谤行为致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出现精神失常、进行自残、实施自杀等严重结果的,这展现出法律对于实际危害结果的看重。

假如,存在这样一种情况,行为人在两年的时间范围之内,曾经因为诽谤这一行为遭受过行政处罚,而后,又一次实施了诽谤行为,在此情形之下,哪怕此次传播的数量并不是很大,然而,也有着可能凭借“屡教不改”为缘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。这所呈现出来,是法律对于主观恶性程度较大的行为人,会采取更为严厉的态度。

诽谤罪的客体与客观方面

诽谤罪所保护的,是自然人之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,公司、单位等法人组织,无法成为此罪的侵害对象。名誉权呢,乃公民依法律所享有的,社会评价不被非法贬低的权利,它属于人格权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。

在客观行为方面,一定要同时拥有“捏造”以及“散布”这两个动作才行。其中,捏造的意思是毫无根据,凭空虚构事实 ;而散布指的是把捏造出来的事实传播开来,使得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都能知道。这两者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行哦,并且行为得是针对特定的人,情节要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行呢。

诽谤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

可以构成诽谤罪的,乃是年满十六周岁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单位无法成为本罪的主体,在实践当中,网络诽谤的行为人或许藏匿于虚拟身份之后,然而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其真实身份以后,依旧能够追究其个人责任。

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,其必须处于故意状态,也就是明确知晓自己所传播的乃是虚假事实,同时还存在着希望或者放任损害他人名誉这一结果出现的心理。倘若仅仅是在听闻传说之后产生误信并以此进行误传,而欠缺损害他人名誉的那种直接故意,那么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此罪。

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

首先,两罪核心区别在于行为目的以及告发对象,这是其一。其二,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,其目的在于使他人遭受刑事追究。其三,该罪行为人通常会采用向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等这类国家权力机关进行“告发”的形式。其四,其捏造的事实必定得是涉嫌犯罪的事实,这一点很关键。

诽谤罪的目的,在于对他人人格予以贬低,对他人名誉加以破坏,其散布对象为公众或者第三方 ,散布内容只要是足以损害名誉的虚假事实就行 ,不要求为犯罪事实 ,行为人往往藉由公众舆论来施加压力 。

网络时代的防范与维权

网络环境里,诽谤信息传播速度以及范围,远远超过传统方式。受害者要留意及时固定证据。比如说,对网页予以公证保存。记录下点击量、转发量的截图。还要明确侵权内容发布者的信息。这些乃是后续维权或者报案的基础 。

遭到诽谤时,受害者能够向网络平台提出投诉来要求删帖,亦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去要求停止侵害、给予赔偿损失。要是达到了那“情节严重”的标准,就理应果断地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,凭借刑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,使得造谣者付出其应负的法律代价 。

在网络之上,你有无碰到过遭他人坏意义毁伤的情形呀?那时你是怎样去应对以及开展处理的呢 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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